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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省关于执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2010年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8  浏览次数: 2398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版)》和有关规定,《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2010年版)》已经确定(详见附件1),现就执行该目录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自2010年9月20日起,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2010年版)》,在此目录内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周期暂定一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中药饮片,在实行全省集中招标采购前,由县级卫生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和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限价采购品种(详见附件2),在报送采购计划时,原则上按照不高于现行采购价进行网上报价采购。需要备案采购的其它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配备使用的补充药品,年底前暂由县级卫生部门,按照皖政〔2010〕66号、皖卫通〔20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负责组织供应配送。县级卫生部门应在9月26日前将补充药品采购目录电子版及配送企业名单报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ahyycg@126.com)。
5.《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2010年版)》内药品和基本药物限价采购品种、补充药品、备案采购药品,全部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处方集等,加强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和不断档。
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二类疫苗、卫生材料,按照现行采购、配送等有关政策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8.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对有“带金销售”的药品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